南充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新創業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各類符合條件的創業基地、 創業園、孵化器、園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經信局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推薦,協助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示范基地進行管理。市中小微企業服務中心協助南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各縣(市、區)經信局提供服務支撐。
2019-04-16
示范基地 申報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縣(市、區)經信局推薦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組織機構健全,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不含電商)企業占入駐企業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6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80%。
示范基地 應同時具備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細的服務合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示范基地 應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
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新增創新成果3件以上。
(四)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五)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信用擔保、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組織活動次數3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知識產權申請、審計、評估、質量檢測、節能環保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示范基地 應具備以下效果條件:
(一)連續兩年每年新增就業人員80人以上。,
(二)連續兩年每年入駐企業新增創新成果3件以上。
(三)入駐企業滿意度90%以上、廠房利用率80%以上。
申報示范基地 應當在 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 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
優勢和示范性。
鼓勵示范基地運用“互聯網+”云平 臺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服務成效、企業滿意度和示范性效果等因素予以重點支持。
2019-04-16
經正式認定的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名單詳見附件1),發生服務機構(運營機構)名稱變更的,可提出更名審核申請。
2021-08-16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基地,名單見附件2)。
(二)符合《管理辦法》申報條件。創業輔導師不再作為申報條件,輔導師名單及相應資質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2018年度國家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報。
2021-05-13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2021-05-13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基地,名單見附件2)。
(二)符合《管理辦法》申報條件。創業輔導師不再作為申報條件,輔導師名單及相應資質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2018年度國家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報。
2021-05-13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2021-05-13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西部地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2021-05-13
(一)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運營條件、效果條件及應具備的服務功能。
(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示范基地有效期為三年,2017年公布的第6批四川省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附件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辦法》要求自愿重新申報。
2021-04-21
(一)符合條件的市(州)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薦文件。
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將推薦文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及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紙質資料一式一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創業促進與服務體系處,同時將全部材料電子版制作成光盤一并報送。
2021-04-21
(一)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運營條件、效果條件及應具備的服務功能。
(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示范基地有效期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5批四川省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附件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辦法》要求自愿重新申報。
2020-04-23
(一)符合條件的市(州)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薦文件。
(二)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將推薦文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及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紙質資料一式一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創業促進與服務體系處,同時將全部材料電子版制作成光盤一并報送。
2020-04-23
(一)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運營條件、效果條件及應具備的服務功能。
(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示范基地有效期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5批四川省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附件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辦法》要求自愿重新申報。
2020-04-15
(一)符合條件的市(州)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寫《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薦文件。
(二)請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將推薦文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及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紙質資料一式一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創業促進與服務體系處,同時將全部材料電子版制作成光盤一并報送。
2020-04-15
(一)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第5--6批省級小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及2019年認定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并符合《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企業函〔2018〕8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申報條件。
(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二批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已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可自愿重新申報。
2020-03-30
請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推薦工作,于4月25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及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紙質資料一式三份報送經濟和信息化廳創業促進與服務體系處,同時將全部材料電子版制作成光盤一并報送。
2020-03-30
經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并在疫情期間對入駐中小微企業實施廠房租金減免的示范基地。
2020-03-30
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組織機構健全,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入駐小微企業30家以上。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8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措施?;鼐邆淝宄?、明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四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新增創新成果5件以上。
(四)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
(五)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
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信用擔保、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組織活動次數6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知識產權申請、審計、評估、質量檢測、節能環保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效果條件:
(一)連續兩年每年新增就業人員100人以上。
(二)連續兩年每年入駐企業新增創新成果5件以上。
(三)入駐企業滿意度90%以上、廠房利用率80%以上。
第十條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一條鼓勵示范基地運用“互聯網+”云平臺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服務成效、企業滿意度和示范性效果等因素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對吸納新經濟類和鄉村振興類企業入駐的示范基地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的示范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
2020-03-18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組織機構健全,基地成立時間2年以上,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
(二)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8人,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
(三)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 示范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措施?;鼐邆淝宄?、明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2021-08-03
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效果條件:
(一)連續兩年每年新增就業人員100人以上。
(二)連續兩年每年入駐企業新增創新成果3件以上。
(三)入駐企業滿意度90%以上、廠房利用率80%以上。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鼓勵示范基地運用“互聯網+”云平臺形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服務。根據服務成效、企業滿意度和示范性效果等因素予以重點支持。
對吸納新經濟類和鄉村振興類企業入駐的示范基地予以優先支持。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