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標準
按照并購出資額、并購類型、并購成效等對經專家綜合評審的優選兼并重組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四)申報條件
1.申報項目發生的并購行為符合國家法定程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產業發展方向。
2.兼并重組項目的完成時間: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以商事登記文件變更時間、資產權屬文件變更時間為準。
3.被并購企業應設立運營1年以上。
支持類型
除行政劃轉類企業重組項目外,支持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債權或資產收購等方式,實現對并購對象控制的項目。主要類型如下:
1.股權直接并購。申報主體自主或依托其境內外全資子公司,通過購買境內外企業的股權或向境內外企業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獲得該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以企業完成商事登記變更為準。
2.股權間接并購。申報主體以直接出資人身份參與組建市場化并購基金,依托并購基金購買境內外企業的股權或向境內外企業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獲得該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且基金協議中約定投資期結束時,被并購方股權的最終歸屬權為本項目申報主體。以企業完成商事登記變更和基金投資協議為準。
3.市場化債轉股。申報主體出資直接收購境內外企業有息負債并折股,獲得該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以企業完成商事登記變更為準。
4.資產并購。申報主體通過購買境內外企業資產并取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及實際控制權,在當地進行運營生產或轉移至市內進行運營生產。以企業完成資產權屬變更為準。
5.吸收合并(兼并)?;趨f商自愿和市場化原則,一家或多家企業(不限于被合并企業,還包括研究機構等經濟實體)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我市大企業大集團或其子公司,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在我市依法被申報主體吸收合并(兼并),且被合并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以企業完成商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