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內從事相關領域的企業牽頭多個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可成為揭榜申請單位。揭榜申請企業應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對申請揭榜的產品或技術具有一定的研發基礎。每個揭榜申請牽頭企業限申請一項揭榜任務。
(二)牽頭申報單位應在我省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省內承擔該項目條件和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和央屬企業集團在川納稅分公司。
(三)申報單位(含聯合體成員單位)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狀況良好,項目資金來源有保障。
(四)申報單位(含聯合體成員單位)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無須相應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采取承諾制)。
(五)項目建設總投入不低于3000萬元,技術攻關團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2021-09-07
(一)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揭榜攻關任務申報工作,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二)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
(三)申報單位應科學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和階段性工作成效。
2021-09-07
(一)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符合《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目錄》要求,中榜主體在綜合評價中評價合格并按技術攻關任務書要求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創新中心應面向行業,由中榜主體聯合本領域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組成獨立企業法人,采取“公司+聯盟”模式運行,獨立法人公司原則上需注冊成立并運行1年以上。
(三)創新中心聯盟應匯聚全國范圍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與本領域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建立廣泛的產學研合作關系。
(四)創新中心應具有良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包括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固定研發隊伍、研發場地、研發設施,具有持續穩定的研發經費保障和研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創新中心應在所在行業領域具備較強的研發水平和研發實力。
(六)創新中心應具備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聯合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
(七)創新中心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2021-06-25
第五條基本要求:
(一)申請認定需符合《四川省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另行印發并適時修訂)有關要求;
(二)原則上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采取“成熟一家、授牌一家”的形式進行;
(三)優先考慮我省制造業創新發展急需的重點行業領域,兼顧傳統產業轉化升級發展需求;
(四)按照“高起點、有特色”的標準,寧缺毋濫,支持具有良好技術創新基礎、具備良好體制和運行機制、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創新中心建設;
(五)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審機制。
2017-09-01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級創新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運行評價。
第八條各省級創新中心在評價當年,應將自查報告并附材料真實性承諾,按原申報渠道上報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認定條件對各省級創新中心的自查報告進行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2017-09-01
(一)省內從事相關領域的企業牽頭多個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可成為揭榜申請單位。揭榜申請企業應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對申請揭榜的產品或技術具有一定的研發基礎。每個揭榜申請牽頭企業限申請一項揭榜任務。
(二)牽頭申報單位應在我省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省內承擔該項目條件和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和央屬企業集團在川納稅分公司。
(三)申報單位(含聯合體成員單位)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狀況良好,項目資金來源有保障。
(四)申報單位(含聯合體成員單位)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無須相應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采取承諾制)。
(五)項目建設總投入不低于3000萬元,技術攻關團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2021-09-09
(一)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揭榜攻關任務申報工作,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二)申報單位應按要求提供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
(三)申報單位應科學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和階段性工作成效。
2021-09-09